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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06月04日   实验室与资产处

 

 

三峡大资〔2008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广大师生员工中广泛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知识的宣传与教育活动,重点组织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室技术安全知识学习,切实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条 学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划分安全管理主体的职责与任务,指定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责任人,全面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单位;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归口管理单位;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会同保卫处负责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各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各院、所、中心是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为保障实验室技术安全提供所需物质条件,并结合各实验室工作特点,完善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实验设备及设施的操作规程和实验工作流程。各实验室是具体落实单位,将有关规定上墙公示。

 

第六条 相关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实验室主任为具体责任人,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具体从事本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七条 各实验室对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或科研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知识的学习培训、教育与监督,并按相关管理制度提出明确的要求。对首次进行实验操作的人员,在确认其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和实验流程后,方准许开始实验操作。

 

第八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规范。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得堆放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格做到“四防四关一查”(即: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和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等)。实验室必须配备适量的安全防范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消防和安全设施及通道标识明显,方便使用。

 

第九条 新建、改造、扩建的实验室工程项目、购置新设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以及旧仪器设备的改造等都应实施安全与环保措施,将消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的设施与主体工程相互配套,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坚持竣工验收制度。

 

第十条 实验室承担的涉及保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未经学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教学、科研及技术开发等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要严格按照《三峡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三峡大资〔20082号)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当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并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需要制订本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实验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要根据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上报学校,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并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制订安全奖罚措施。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化学危险品、有毒物品和禁控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用化学危险品、有毒物品、禁控药品必须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验收、双把锁、双人保管、双人记账、双人投料),实行专人专库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管理程序,按精确计量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此类物品由各院、所、中心统一申购,使用实验室须详细说明品种、数量、用途,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指定的专人统一采购后,按规定保管和领用。

 

第十六条 此类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条件完备的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配备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七条 学校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化学药品和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化学药品和试剂;提倡采用化学药品和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采用先进的实验方案、实验设施和工艺流程,减少和避免在实验过程中产生有毒物质。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使用化学危险品、有毒物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必须排放的,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使用易挥发有毒物质的实验室,应安装通风设备,也可以用真空系统连接在发生器上,构成封闭实验系统,减少有毒物质从室内逸出。

 

第四章  易燃气体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易燃气体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

 

第二十一条 气瓶的运输要遵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存放场所必须蔽光、远离热源,远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气瓶及气体装置必须定期检验,防止气体泄漏。有条件的应在室内设置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第二十三条  有易燃气管道、气具的实验室或在使用易燃气时,应当安装通风换气装置,保持通风顺畅。

 

第二十四条  当发现有可燃气体泄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撤离人员,打开通风装置和门窗通风,检查泄漏原因并及时修理,严禁用明火检漏。

 

第二十五条 由于易燃气管道或开关装配不严密,引起着火时,应立即关闭通向漏气处的开关或阀门,切断气源,扑灭火焰。如遇紧急情况,应当迅速报警并向学校报告。

 

第五章 高压气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压气瓶、压力容器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查,检验合格后,方可按规定使用,如在使用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  高压气瓶在搬运时,应加装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防止意外转动,减少碰撞,不允许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充装有互相接触后可能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如氢气瓶和氧气瓶),不能同车搬运或同存一处,也不能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

 

第二十八条  高压气瓶必须分类保管在不同位置,气瓶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当。气瓶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

 

第二十九条  使用高压气瓶、压力容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与气瓶接口处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时严禁敲打撞击,并经常检查有无漏气,注意压力表读数,严禁超压使用。

 

第三十条 氧气瓶或氢气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和爆炸。

 

第三十一条  可燃性气体和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 10 ,确难达到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

 

第六章  爆炸性物质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人员必须清楚实验所用各种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及混合物的成分、纯度,在做带有爆炸性物质的实验前,清楚爆炸强度和方式,在规定的温度和压力等条件下按规定操作。    

 

第三十三条  在做带有爆炸性物质的实验时,应采用最小用量使用,尽量降低爆炸强度,并做好防护措施,使用具有减少其危害的设备、设施,如:器壁坚固的容器、压力调节阀或安全阀、安全罩(套)等。实验人员在操作时,切忌以脸部面对危险体,必要时应戴上防爆面具。

 

第三十四条  在用到爆炸性物质的实验中,不能用带磨口塞的仪器,要特别注意克服光、压力、器皿材料和表面活性等因素的影响。在干燥爆炸性物质的过程中,绝对禁止关闭烘箱门,有条件时,应在惰性气体保护下进行干燥或用真空干燥和干燥剂干燥。加热干燥爆炸性物质时,应特别注意加热的均匀性,以消除局部自燃的可能性。禁止用火直接加热。

 

第七章  机械加工、传动和起重吊装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进行机械加工实验时,要按规定着装,按程序操作,防止被局部卷入、夹伤、砸伤、烫伤等事故发生。

 

第三十六条  传动和起重吊装设备启动前,必须检查保护装置和安全附件,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并根据设备运行情况设定危险区域,悬挂“危险”警示牌或划定警示线,在清查现场后方可使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禁止任何人进入设定的危险区域。

 

第三十七条  设备在运转过程中出现异常声音等现象时,须及时检查,待一切正常后方能重新使用。

 

第八章 生物制剂、菌种、实验动物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有关微生物的研究和实验工作安排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实验室中进行。其中生物三级和四级实验室须取得国家认可的资质,生物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向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开展高致病性微生物的研究工作须到有资质的生物三级和四级实验室中进行,所开展的项目须报省级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章 辐射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各涉源单位须取得“许可登记”方能开展相关工作,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和指定医疗单位的职业病体检。

 

第四十一条  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须安装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安全。辐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

 

第四十二条  购买放射源、同位素试剂和射线装置时,应首先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保卫处备案同意后,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准购证”,才能进行采购。

 

第四十三条  各涉源单位要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消耗的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实验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章 用电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使用高压电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在检查用电环境合格,并做好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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