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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修订稿)
2019年06月04日   实验室与资产处

 

 

三峡大资〔2009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实验室是指学校在各教学科研单位设立的独立建制的实验室、实验中心及实验中心下的二级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的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室各项工作制度,努力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四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加强实验教学改革,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条件建设为保障,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水平和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努力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的重要标志,必须加强领导,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使之与教学、科研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实验室的环境、安全、环保要符合国家规范;仪器设备配置要合理,满足实验要求;运行维护保障措施要得力,适应开放管理和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第六条 加强实验教学改革研究,引导学生主动实践,努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1.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制定实验教学实施计划,加强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的建设,安排实验教学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2.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借鉴先进实验教学理念和经验,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研究和开发先进的实验技术,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与素质。

 

3.要建设并开放实验教学网站,确保网站运行良好。不断更新、丰富网络实验教学资源,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网络化的管理。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

 

第八条  按照"依托学科、相对集中、专管专用、开放共享"的原则,建立科学管理、高效运转、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充分利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网站,面向校内外实现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十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必须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的目标是: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与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相适应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开放共享的实验环境;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符合实验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及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学校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要经过上级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综合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依据项目管理的办法,全面规划。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用房及设施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以及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八条  要积极申请筹建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放型实验室、教学基地等,以适应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九条  学院应通过“产、学、研”合作办学,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共同筹建学科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以院为主”的管理体制,进行统一领导、分级与归口管理。学校由一名校领导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管理实验室日常工作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须依据学科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立多学科、多专业共享的学院实验中心,实验中心可按学科大类、专业或层次设立二级实验室。实验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必要时还可设立实验中心办公室,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当加强科研实验室的管理,明确院分管负责人及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各项法律、法规和部委、学校的有关规定与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由校长、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审查学校实验室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提出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性意见,协调解决实验室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部委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室必须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及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放射等化学危险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实施化学药品试剂购买、存放、领用操作规范,制定教师、工作人员和学生等各类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行为规范和化学药品试剂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工具及低值耐用品的管理,按照《三峡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三峡大设字200001)和《三峡大学工具及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三峡大设20091)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湖北省科技厅的有关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三十条  政府授权学校的检测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三十一条  学校制定实验室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各学院、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实施细则,逐步完善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的制度。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逐步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成果、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和管理业务,不断提高实验室整体水平。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学校确定各类人员的基本岗位职责,各实验室要根据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实验室主任确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验中心主任要由思想政治觉悟高、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能力强、具有实验室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实验中心副主任要由相应学科的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验中心主任由学院推荐,学校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编制管理办法,促使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自身的专长选择合适的工作岗位,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严格执行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院要开展实验室的检查工作。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三峡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三峡大教字200057)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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